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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再推60条措施 充分发挥两岸合作“实验田”作用
    4月10日,厦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是落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同等待遇31条措施”)的具体举措。《若干措施》有利于促进台资企业在厦门更好更快发展,有利于为台湾同胞在厦门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厦门居民同等待遇。

  近日,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率团到厦门实地调研,了解“同等待遇31条措施”在厦门的实际落地情况,考察台胞同等待遇和台胞权益保障的有关问题。对于厦门近期出台的《若干措施》,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会长说,厦门在两岸交流合作中始终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也始终发挥着重要的“窗口”“试验田”作用。《若干措施》回应台商台胞关心的问题,就落实同等待遇率先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厦门先行先试、开拓创新的特区使命,有利于促进厦台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2018年2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了“同等待遇31条措施”,提出了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以及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31条措施。

  细化“31条措施”

  厦门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林副主任介绍称,《若干措施》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厦门市按照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同等待遇31条措施”精神和福建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积极谋划、率先作为,而颁布出台的。《若干措施》共有60条,为台湾同胞在厦门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厦门居民同等待遇以及促进台资企业在厦门更好更快发展。

  记者梳理《若干措施》60条的内容发现,《若干措施》大致可分为5大方面:一是经济交流合作方面有23条(1至23条);二是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有10条(24至33条);三是台湾同胞在厦学习实习方面有3条(34至36条);四是台湾同胞在厦就业创业方面有7条(37至43条);五是台湾同胞在厦居住生活方面有17条(44至60条)。

  “这60条举措,从内容上看,集中体现了十九大精神和习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充分展现了‘两岸一家亲,厦台亲上亲’。”林副主任说。

  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要“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现互利互惠,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

  这60项举措涵盖了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同等待遇31条措施”的内容(共有27条。其中,第29条措施对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同等待遇31条措施”第18、19、20条的内容进行归并落实;第41条措施对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同等待遇31条措施”第26、27、28条的内容进行归并落实,其余措施对国台办、国家发改委“31条措施”进行逐一贯彻落实)。

  充分体现厦门特色

  除了落实“同等待遇31条措施”外,《若干措施》结合厦门实际,体现厦门特色,在内容上进行了拓展和延伸,增加了超出“同等待遇31条措施”的新内容。这些新举措共有33条,由厦门开拓创新、率先推出。

  林副主任说,在出台《若干措施》之前,厦门市政府召开了9场意见征求座谈会,并以各种方式如电话约谈、随机访谈等,累计征求了上百名台胞、台商、台干、台青、台籍师生、台配、陆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他指出,台胞台企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支持台企在厦发展,如:帮助台企转型升级,协助台企解决用工紧缺问题,加大对台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等;二是便利台胞在厦就学、就业和创业,如:为在厦台干子女入学提供便利,认可台湾的职业资质和执业资格,放宽扶持政策中对台胞文凭、年龄限制,完善两岸青创基地建设等;三是便利台胞在厦居住生活,如:简化台胞在大陆银行开户手续,让台胞可凭台胞证在网上预约医院挂号、刷卡进站乘坐动车、自助打印登机牌等。

  在调研的基础上,厦门市政府充分吸收台胞、台企反映的意见和需求,紧密结合厦门已颁发实施的涉台政策法规,如《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等,制定了《若干措施》,并对具体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例如,在给予台胞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方面,《若干措施》在教师资格、职称评定、公租房申请、养老保险、社保、特困补助等方面,推出了非常详细而且接地气的措施,让过去一直无法解决的问题得到解决。比如,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台湾教师可以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厦门的幼儿园和普通高中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学科教学工作。大力吸引台湾专家、学者、教师来厦门的高校、职业院校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第43条);来厦门就业创业的台湾青年可以根据《台湾青年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第44条);对无法识别、读取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限期进行完善升级,实现电子台胞证在厦门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第45条);鼓励台湾同胞在厦门担任调解员、仲裁员、陪审员、缓刑考察员、执行监督员、检察联络员、法律顾问等(第49条);台湾同胞在厦门居住期间参照厦门居民标准,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第53条)等。

  在给予台企与陆企同等待遇方面,《若干措施》在一些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上做出了突破。例如,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厦门可以独资形式申办个体诊所(第30条);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设立企业时可以选择使用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金,在厦门经营活动中可以享有内资企业待遇(第7条)。

  体现互利共赢理念

  与以往的涉台政策措施主要针对某一方面内容不同,此次《若干措施》涵盖了经济合作、社会领域等方面的内容,而且各项举措内容相当具体,可操作性强。可以说,该措施涵盖了台湾同胞在厦门的吃穿住行。例如,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前往鼓浪屿,可以走厦门市民通道,直接从轮渡码头搭乘渡轮(第56条);台湾同胞可以在厦门所有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房车等登记住宿(第57条);在厦门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办理厦门旅游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点一整年不限次数的入园游览服务(第58条)。

  针对台资企业,《若干措施》在行业准入放开、产业标准共存、资金扶持、政策同享等方面提供给了各项优惠政策。例如,在厦门开通两岸征信查询业务,推动两岸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成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两岸信用服务中心,服务台资企业征信需求,为台商通过信用报告融资贷款提供便利,对区内台资企业信用融资贷款的利息或担保费用提供适当补贴(第14条);推动实施“一市两标”,逐步实现大陆标准与台湾地区标准在厦门包容共存,在制定厦门地方标准时吸收采用台湾地区标准内容,特别是台湾地区标准高于大陆标准的可以直接采用。鼓励台湾地区标准更多地参与厦门产业、行业发展(第18条);积极帮助台湾地区货物通过厦门港过境经中欧班列运输出口,按照过境货物监管模式操作,加快通关速度(第13条);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厦门办展办会,同等享受厦门相关支持政策(第16条);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在厦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厦门市惠农政策(第19条);鼓励、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帮扶资金和政策支持,推动台资企业“退城进园”(第20条);推动厦门和台湾地区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的合作,逐步实现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以及检测结果的比对(第22条)。

  所有这些,不仅从更大范围、更多层面为台胞在厦生活提供便利,为台企在厦更好更快发展创造条件,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厦台产业融合发展,便利厦台人民交流往来,充分体现了互利共赢的理念。

威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2018.05.17-09:29] 访问: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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